一、价格举报的方法可采用书信、电话、电子邮件、 来访等形式,就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检举、投诉。 价格举报电话:12358 87523444。电子邮件:yz@nb12358.gov.cn 二、在进行价格举报时,举报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: (一)举报人的地址、邮政编码等; (二)被举报人的名称、地址等; (三)具体的举报内容、有关证据。 三、举报人对办理结果不服的,除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外,可以自收到办理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办理价格举报件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查申请。 四、严禁随意拨打12358进行滋事或捏造事实,恶意中伤相关单位和个人,一经查实,严肃追究责任。 受理范围 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(以下简称举报人)认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可以采用书信、来访、电话等形式,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,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予以受理: (一)相互串通,操纵市场价格,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; (二)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、季节性商品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,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,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,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,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; (三)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,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; (四)捏造、散布涨价信息,哄抬价格,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; (五)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,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; (六)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、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,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; (七)违反法律、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; (八)不执行政府指导价、政府定价的行为; (九)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、紧急措施的行为; (十)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; (十一)在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; (十二)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受理,并酌情予以回复: (一)举报内容不属于价格主管部门职责管辖范围的; (二)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无法查找的; (三)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、申请复查、行政复议、仲裁或者提起诉讼,有关机关没有做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;价格主管部门对同一价格违法行为已经做出处理决定的; (四)不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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